| 发布时间:2007-7-23 15:34:00 信息已经过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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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什么是档案管理
根据劳动部、国务院档案局劳力字(1992)33号文件规定,档案管理必须是县(区)以上劳动部门所属的人事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、大中专毕业生、解聘、解除、辞职人员、出国出境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代理保管。
档案是一个人的政治、学习、工作经历、工作年限认定、出国出境、户口迁移、工作调动等法定依据。
◆ 档案管理办理程序
1、档案接收:单位需委托保管的,应凭单位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(复印件)办理委托手续,并与舟山市人才中心签订保管档案合同;个人需委托保管的:应凭身份证和有关证件,与舟山市人才中心签订档案保管合同。委托单位和个人需要继续委托保管的,续订保管合同。
2、档案转移:委托单位和个人需要转移档案的,应凭接收单位的调档函及相关证明,办理档案转移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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